《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0-20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政策辅导的通知》于85日下发。通知指出:

2014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纳税人如未按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 目,自20147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 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 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1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 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已在2015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