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计算方法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4

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增值税税率,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X退税率=300X17=51,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应退税额=FOB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局的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