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7-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务律师认为,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也就是说,不仅仅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都可以按照上述政策处理。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没有说能“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自产货物就属于甲供工程,但是如工程中还有其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