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制度 建议分步建立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20

    金融业“营改增”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金融脱媒(指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影子银行、同业创新、表外业务不断涌现。  

这些金融创新业务近年来对传统的金融业营业税制度构成了很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免征营业税,而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机构在通过通道进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的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税基侵蚀的问题就非常值得关注。同时,对于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信托实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也一直是政策上的盲区。这些问题同样在金融业“营改增”时面临很大的挑战。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如果税收政策制定合理,将有利于规范金融业的金融创新行为,防止金融机构过度创新形成金融风险,这是机遇。而如果政策存在瑕疵,金融资本会迅速套利,产生扭曲的金融创新行为,增加金融风险,这是挑战。同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地位的逐步提升,中国金融业“营改增”经验也会为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改革提供借鉴。  

从上述因素考虑,税法专家提醒,财税部门在制定金融业“营改增”政策时,必须要在全面把握当下金融机构业务特性的基础上仔细斟酌。  

考虑到金融业的复杂性,金融业“营改增”改革很难一步到位,在后期增值税立法时,还会有一个时间窗口可以对金融业“营改增”的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因此,对于一些复杂的事项,可以考虑先按照国际惯例进行。  

比如,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建议在改革初期先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贷款业务,可以考虑按一般方式征收增值税,但对于下游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再进一步考虑。而对于其他金融经济业务,则可以直接按一般方式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财税部门需要密切关注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趋势以及政策执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征求专家学者、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实务界的意见,力争在后期增值税立法时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