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领会五中全会精神 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2-3

    20151119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举办以“领会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为主题的学术讲堂。总局科研所所长李万甫作主题发言,部分来自税务系统的总局科研所特约研究员应邀参会并发言。

要谋划税收发展规划,坚持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税收现代化建设为核心,强化创新思维的统领地位,牢固树立“法治、风险、服务、共享、共治”的税收发展新理念。

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在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深刻阐明了党和国家的战略意图,事关“四个全面”的协调推进,描绘未来5年国家发展蓝图。深刻领会五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是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把五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与制定税收现代化实施规划有机结合起来

五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当中,对研究制定税收“十三五”规划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税收发展必须顺应国家总体发展和战略布局的目标要求,并有所作为。税收现代化的提出,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也是税收事业发展的灵魂和核心。

制定税收“十三五”发展规划,要以五中全会精神和要求为指导,要凸显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基本要求,将《建议》提出的新的发展理念及对税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融入税收发展规划当中,体现在税收改革、发展及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切实成为税收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摆在税收工作面前的重大任务。

当前,谋划税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税收现代化建设为核心,强化创新思维的统领地位,牢固树立“法治、风险、服务、共享、共治”的税收发展新理念。法治理念注重强调法治体系与制度建设,坚持依法征税;风险理念注重强调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格局;服务理念注重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纳税服务;共享理念注重强调信息的整合、应用;共治理念注重强调国际税收治理及综合治税体系建设。要用新的税收发展理念,为税收发展十三五规划谋局布篇。

把五中全会中对税收工作的具体要求,融入新一轮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

《建议》中直接涉及的税收事项有: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范围;构建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反逃税监管措施(国际上);加快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上述税收事项,有一部分已经体现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此次作了重要的重复表述,表明应当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还有部分内容属于《建议》新增加的内容,显得更加重要,必须要落实到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已对税制改革形成倒逼之势,应当借全面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和要求之机,统筹规划中共十八大以来不同阶段提出的税收改革任务,以时不我待的勇气和信心,着力推动税制改革前行,切实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

全面认识和深入掌握五中全会提出的新的治税要求

全面认识和深入掌握五中全会提出的新的治税要求是新形势下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充分彰显出税收对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支撑性作用。

应构建激励创新机制的税收优惠。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完善发展理念的首要要求,是实现结构转型的核心驱动力。早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提出扶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诉求,近几年来相继出台了鼓励创新、创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与现阶段创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应当积极构建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税收扶持力度,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增强其稳定性;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改革完善,确保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到科技工作者身上,从而激发创新活力。

新时期税制改革的基本准则,弥补了现代税收制度建设基本原则的缺失。三中全会《决定》中,确立了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遵循,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总体要求并没有单独提出。随着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及税制改革任务的推进,非常有必要系统地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提出总体要求。这次五中全会的《建议》单独列明“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为整体推进税制改革,构建成熟、定型的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其中“税种科学”是首次被提及,税种科学通常是指税种内在构成要素的配置和设计应当科学;税种之间的功能定位及相互间的关系应当科学规范;税种的设置及数量应当尽可能科学合理、繁简适当。当然,各项要求之间应当有机统筹,共同指导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应完善反逃税监管措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已成为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应肩负的时代责任。全球利益共同体战略构想的提出,为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指明了方向。税收利益作为国家主权利益的重要经济体现,已构成近几年20国集团峰会讨论的重要议题。随着各个国家对税收权益的普遍关注,特别是数字经济引起的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掀起了BEPS行动,即防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计划,从而拉开了国际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构建反逃税监管机制的大幕。当前,应当以完善国际反逃税监管措施为契机,着力提升中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这必将成为提升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话语权的一个突破口。加强与主要经济往来国税收协定的修订谈签工作,有效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税收领域新规则的制定,维护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税收利益,推动多边税收合作的开展。完善国内有关反逃税立法,积极与规划接轨,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