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经济稳增长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14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运行的最大特征是“三期叠加”:经济速度的换挡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从我国税收制度看,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税种,具有相对明显的筹资能力,但是却存在着税收结构失衡、调节分配和促进结构优化方面的功能不足以及税负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在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应与稳定税负相结合。中央强调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并要求以稳定税负为重要原则改革税制。强化税收功能,必然通过税制的微调进行,将引起税负的增减,在此过程中,应当遵循稳定税负的要求。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营改增”是最具有稳定税负及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实质效果的改革。因为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存在税负明显偏高、行业间税负不均和对流转额重复征税等问题。同时,从制度设置上看,营业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具有这个特点。当前,应尽快完成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用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未来还应进一步简化和降低增值税税率,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

    其次,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应与经济运行状态相适应。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税收可以“熨平”经济波动,以达到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从原理上说,税收政策具有审时度势、相机抉择的调控功能。如何做好税收调控的文章,需要从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和税制本身的规律中去寻找答案。当前我国经济处在“三期叠加”时期,可以通过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负水平,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同时,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减轻甚至消除生产环节的税负,使税负向消费环节转移等。此外,应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热点板块,如在“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方面,审时度势,加快税收制度创新,实质性地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再次,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应与构建现代税收制度相对接。新一轮的税制改革,面临着税收立法、税制结构调整和税制模式重构等多重挑战。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应克服税制功能不明显、税负分布不合理和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等问题,并体现出税制的与时俱进性,突出税制的调节功能。构建现代税收制度,是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在此过程中,应当兼顾税收的调节作用。例如,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的资源税改革已经推开,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着税目范围过窄、征收方式不科学、税负较低和税款归属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改革政策。相比其他税种,消费税是现行税制中更能调节经济运行的税种,因此可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对个别行业的调节功能。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一方面有利于弥补当前政府收费的缺陷,也有利于在现行税制中嵌入保护环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