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货款而提前开具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9-23

尽量避免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力争做到“先收款,再开票”;若不得已先开票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发票已开但尚未支付货款的书面证明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钢铁贸易公司,为B工业企业长期供应各类钢材。2015年5月份,B工业企业向该A钢铁贸易公司订购一批价格为500万元的钢材,并支付了20%的款项。2015年6月,A公司向该工业企业交付了钢材。由于最近几年钢材产量过剩,买方处于强势地位。B企业要求客户在其尚未支付完全部货款的前提下,要求A客户为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称在开具发票次月支付剩余款项。客户应其要求为其全额开具发票。然而,B企业在次月并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A客户多次催促下B支付剩余款项,B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声称与A公司不存在该笔交易。由于双方为长期合作客户,该笔交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打算起诉,但由于仅存增值税发票唯一交易凭证,担心证据不足而败诉。

二、律师分析

现实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买方由于处于强势地位,往往在尚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要求销售方为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存在何种涉税风险。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如果在未收到款项而提前为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将就未收到的款项提前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对销售方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其次,在日常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长期合作,经常存在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且由于企业内部控制措施不严,不注意保存或没有结算书、送货单、接收单、入库单等书面证据,若购买方拖欠货款,仅凭借增值税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即使起诉至法院,也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为规避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对方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力争做到“先收款,再开票”;若不得已先开票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发票已开但尚未支付货款的书面证明;二是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载明产品金额、数量、规格等条款;三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送货、收货、入库等书面证据,另外发票的开具要与合同内容相匹配,以免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因证据不充分而处于被动地位。四是,若合同内容比如商品价款、数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