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险"三假"治标更要治本

信息来源:网络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1-6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逐步增强,保险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保险市场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问题,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三假",值得引起全行业的高度关注。
  要充分认识"三假"的危害性。"三假"的存在,对保险市场参与各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损害。对被保险人来说,"三假"欺骗了社会公众,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风险保障,在发生灾害事故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市场主体来说,"三假"不仅侵蚀保险资源,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对行业来说,"三假"盗用了保险业的良好信用,如果不及时处理,甚至会伤及行业持续发展的诚信基础。同时,也要看到,无论是在表现形式上,或者在产生原因上,还是在造成的危害上,假保险公司、假保单、假赔案这"三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一般来说,假公司销售的都是假保单,当然不可能有真赔案。
  从对"三假"问题的分析中不难看到,治理"三假"既不是一件单一的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工作,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这就需要系统地进行考虑和部署,在工作上争取主动,在措施上把握先机。
  要坚持外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相结合。从根源上杜绝"三假"现象,除了从外部入手,完善制度、加大处罚、改善环境等等,更重要的是解决好行业自身存在问题。内因是决定因素。如果保险机构内控严密,各项内控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很多作假行为就不会有机可乘。从行业和健康的角度来说,关键是要规范产品标准,建立投保提示制度,完善承保回访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的承保查询系统,使投保人能及时验证保单的真伪。
  对监管部门来说,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保险公司有假保单和假赔案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特别注意是,要利用好新《保险法》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采取的机构加个人双重处罚原则,对于保险存在假保单和假赔案问题的,在对违法机构的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要进行处罚。同时要看到,很多"三假"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监管规章,而且涉及违法犯罪。前不久,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打击"三假"的同时,要不断加强保险宣传和保险消费者教育,增强投保人识别假公司、假保单的能力。完善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使之成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