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税收成本障碍藩篱彻底拆除,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9-27

一、织网捕鱼税事

张三是村里的织网能手,渔网质量过硬,渔民们用张三牌渔网或下河或出海打鱼,收获颇丰且渔网使用寿命很长,导致张三的渔网销路平平。看着渔民们捕鱼致富,张三下定决定学习捕鱼技术以奔小康。

张三花光了几乎所有的积蓄,捕鱼技术初成,带着张三牌渔网雇了两个帮工成立了一家小型捕鱼公司,高高兴兴开启奔小康的征程。正当张三忙的不亦乐乎时,税官李四告诉说到:“张三先生,请您先交税!”由于是捕鱼新手,忙乎半天还没有渔获,张三一脸难为地答:“以前织网卖有收入,我该交的税都交了,可是今天还没有渔获,没赚到钱,怎么还要纳税?”那人解释说:“这次不是征你卖鱼的税,而是征收渔网转让的所得税。”张三此刻真的拿不出来交税的钱,自言自语:“早知道就老老实实织网!......李四告诉张三说:“你可以中关村去捕鱼,现有没钱交税,找村长申请可以申请五年分期缴税,等你有了余钱再交税......”张三当即喜上眉梢,很快又低头沉思:乡思、离乡别井人生地不熟......张三想到凡此种种,心里忐忑不安。

正在这时候,税官王五来传喜讯:2016年9月起,对于张三这种情况暂不征税了。张三提高嗓门吆喝:兄弟们,摔开膀子捕鱼致富去!

二、彻底拆除税收藩篱,鼓励技术成果有效转化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特定情况下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明确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明确,被投资企业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该递延政策考虑到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技术入股只取得股权或者股票,没有取得纳税必要的现金流,允许技术持有人将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或者股票转让后获得现金后缴纳所得税,彻底拆除了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成本藩篱,极大的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三、沉着笑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税收风险点

明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以笑纳,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税收风险点:

1、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技术入股行为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目前只有以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五大类的技术成果投资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技术持有人才可以选择按照暂不纳税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确认其他技术成果纳入递延纳税政策中。

2、勿忘递延纳税备案和按年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后,技术持有人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作为投资方以技术成果入股的,投资方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个人作为投资方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以被投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在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一般包括个人在递延纳税期间转让股权或者股票的份额以及取得的价款、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况等

3、持有期间取得的红股或者将对应股权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4、个人既有以现金入股,也有以技术入股的,递延纳税期间发生股权转让的征税规则

考虑到个人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可能以现金+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或股票,在递延纳税期间个人转让股权的,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比如2016年10月份张三以100万元现金和原值为100万元的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作价900万元入股某科技公司,取得该科技公司1000万股权;2017年6月张三以原值150万元的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作价2000万,取得该科技公司500万股权,科技公司对张三以计算机软件著作入股就递延纳税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8年6月张三以30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该科技公司200万股权,不考虑其他税费问题。如何张三该次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本次收入为3000万元,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计算,单位计税成本为100万元/900万股+150万元/500万股=0.41元/股,200万股对应的计税成本为0.41元/股*200万股=82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为3000万-82万=291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918万*20%=583.6万元

张三在未来转让剩余1300万股中的1200万股,按照上述单位计税成本和转让份额确认计税成本;在转让最后100万股时,按照100万元确定的计税成本。

提示:科技公司可以对其取得的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900万元,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2000万元的计税成本摊销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是胡说财税对《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技术入股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学习笔记,权当抛砖引玉,请各位税友批评指正。

 ——文章转自胡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