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根植何处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29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依法治税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它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司法是保障,守法是前提。

一、当前税收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

近年来,税务系统大力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法治建设现状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有待完善。税法的权威性不足、立法层级还需提高;内容上存在条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现象;程序规定之间衔接不够顺畅,操作性需加强;地方规范性文件内容形式不规范,清理力度不够。

二是工作制度和机制有待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不够,税收执法文书体系不完备,行政裁量范围界定不够广,法制审核制度覆盖面不足。

三是税收法治原则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法无授权即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法外设定税收权力问题,编制税收收入计划与经济发展规律不符、缺乏科学性问题。

四是基层行政执法有待规范,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基层执法时有不公不严,执法存在一定阻力,内部监督力度还不够大。

二、建设法治文化 弘扬法治精神

培育法治文化基础,夯实税收守法前提,是推动依法治税工作的根基。依法治税新形势即是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的转变。

首先要强调内部法治意识培育。一是要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信仰,深植法治思维,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法治教育的关键。二是要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就是在对法治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三是要树立执行文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不折不扣执行各项制度,树立法律权威和制度权威,弘扬法治精神,打破“人治”传统。

其次加强外部法制宣传,一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切实增强普法实效,提高纳税遵从。二是加强诚信建设,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深入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法律体系 健全工作机制

在国家层面,要推动宪法中税收规定具体化,推动税收立法层级上升,推动社会综合治税立法,推动法律解释工作,弱化地方政府干预力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在地方层面,要严格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地方规范性文件清理,进行目录式管理,及时进行“立、改、废”;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确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的审查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程》,严格进行执法行为过程管理,对事项、岗位、环节的操作有规范、真实、完整的记载;加强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推动执法文书全面规范,规范文书名称和内容,形成完备规范的税收执法文书体系。逐步扩大行政裁量权规范范围,覆盖税款核定、计税依据调整、发票使用,纳税申报方式、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等税务管理和税收执法环节,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制度,扩大法制审核范围,确定审核部门、方式、程序和责任等,明确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核的标准和条件。

四、规范行政执法 强化重点督查

严格执行执法持证上岗制度,严厉禁止无执法资格人员和临时人员执法。加大常见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以规范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最基础最常见的涉税行为为突破口,依法严格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常态化,部门联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促使整治力量下沉,完善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违法使用发票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视“重点执法督察”工作,将税款征收、欠税管理、行政处罚、减免税审批列为执法督察重点范围,及时发现执法问题,严肃问责追责。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一是前置程序,在间接强制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直接强制;二是催告,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催促和告诫,催告无效后再实施直接的行政强制;三是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是报告批准,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向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报告,履行内部行政审批手续;五是行政决定,现在使用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时间等法定内容;六是查封扣押,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当依照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