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员戚某玩忽职守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5-6

案情简介20003月和5月,广东某市某某五金工艺厂利用购买的某某县某贸易公司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向该市国税局某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额共计2488951.19元。犯罪嫌疑人戚某时任该分局税务管理员,其在办理上述某某五金工艺厂的纳税申报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审核该厂是否真实购进货物及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从销售方取得,致使“某某五金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无期徒刑)利用8组连号发票,最大一组50张,最少一组3张共计157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分局抵扣税合2488951.19元。

 


税务分析:税务专家分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戚某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审核该五金工艺厂是否真实购进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是不具备徇私舞弊的情形,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