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不施工:建筑合同审出增值税1300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2

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实施行业税收检查时,发现A建筑施工公司在参与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序仅向具体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并未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相关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经多次约谈,A企业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1358万元。

国税局在砂石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石场销售大量碎石给A建筑施工公司。A公司需要大量碎石的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承建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目前,A公司在梧州市龙圩区与C集团(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为该项目提供混凝土,合同总价为4.3亿多元,合同期为两年。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C集团为了便于对工程实施监控管理,改变了以往的发包方式,按照工序分包,将工程所用的混凝土全部交给A公司负责生产,A公司只按照C集团项目的生产计划和要求负责工程混凝土供应,并没有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该项目混凝土的浇灌施工由另一家企业B公司负责完成。

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虽然是建筑施工企业,但相关材料和合同表明,A公司在C集团项目中只是负责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并没有参与建筑施工作业中,其经营情况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梧州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在C集团工程中只负责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其经营行为不涉及营业税界定的建筑安装范围,属于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一,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对于混凝土的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所有权转移以及价款结算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等要素的规定。其二,从业务性质看,A公司只是单纯负责生产销售混凝土,并没有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并且A公司与负责施工的B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本案反映出目前建筑工程承包有新动向:一些建筑工程由以往按项目发包,改为按照项目工序分包,本案涉案企业属承包混凝土供应不负责施工情形。案件查结后,税务人员又陆续发现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单独承包混凝土搅拌加工劳务收取加工费的情况,建筑工程承包这一新动向应引起国税机关的注意,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