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偷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8-19

  一、案件来源及案情分析
  苏州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企业性质:港澳台独资,1995年6月开办,注册资金:56万美元,法人代表:谢某,主要经营:各类炒货、瓜果、蜜饯各种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和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底管理分局将该公司纳税评估一案移送相城区稽查局,从评估审核中反映出,(1)该企业增值税负担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销售成本的核算采用“倒轧帐”结帐,具体是每月末根据实际库存倒轧出销售成本,至使销售成本的失真,严重影响了当期企业的损益情况。  
  2004年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额1087.88万元、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170.99万元,应纳增值税20.54万元,税负率1.88%;2005年该公司申报应税销售额1359.09万元、出口产品销售收入607.15万元,应纳增值税52.49万元,税负率3.86%.该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生产经营一直比较正常,但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来看,似乎与其生产经营状况不太相符。截止2004年末,该公司仍未进入获利年度,累计未弥补亏损仍有181780.05元。另从评估反映出该公司主要销售业务分内销和自营出口两大部份组成,而内销仅仅反映与相关卖场的业务,外销主要销往台湾、美国等地。
  鉴于上述案件移送情况,检查小组认为,该公司所处行业属炒货行业,行业平均毛利率较高,对照全国食品制造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5.74%相比,该公司税负明显偏低,由于行业特点,销售对象较为广泛,有卖场、批发市场、直接消费领域,而从其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来看,经过十多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其间有可能存在较大的问题,为此分局领导非常重视,并与检查小组一起一方面研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办理报批调帐检查等相关手续,同时在行动前封锁检查信息,于3月20日上午在统一指挥下,组成6人检查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二、检查实施和调查取证过程
  根据制定的检查方案,6名检查人员分成三组,一组控制财务室、一组至仓库车间、另外一组到相关人员(包括开票、发货、统计)办公场所调取相关材料。然而在到达该公司后,被告知公司负责人到上海出差去了,于是三个检查小组分头行动,当两个负责仓库车间以及对相关人员取证的小组至现场后,现场人员不是说自己不清楚,就是说人不在。检查人员对调取的财务帐册和相关资料(注:非常重要的证据)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确认,财务人员竟然以这些资料不是自己所做为由,不肯在材料上签字。针对以上的情况,检查小组及时将现场局面向分局领导反映,分局领导随即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时请区局监察科派人带好录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规范执法程序。至中午1时对全部帐本和核算等相关材料调取完毕,为了及时掌握了解第一手资料,检查人员再接再厉,对现场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询问。
  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其他人员都就其知道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只有财务人员李某对检查人员的询问闪烁其辞,并刻意回避询问人员就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设置二本帐、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的情况,同时再次对检查人员出示的有关资料进行否认,声称不是自己做的。在此情况下,检查小组商定,先不急于打草惊蛇,将取到的资料先带回局里,并通知企业叫其公司负责人明天到稽查局来接受调查。
  回局后,检查人员随即按照分工,对调取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当检查人员再次对曾经被企业财务一再回避的一份企业自行编制的应收账款明细表进行核对时发现,其上面记载的对象与财务账本中记录的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检查人员心里一震,这份资料很可能就是帐外经营留下的痕迹。在随后的案情分析会上,检查小组拟定了第二天对公司负责人的询问提纲,并将那份应收账款明细表作为第二天询问中的一个“炮弹”。
  第二天刚上班,该公司负责人谢某就匆匆赶到稽查局,满脸堆笑,并一再声称昨天是误会。检查人员将谢某请到谈话室,先将有关政策对其进行宣传并进行政策攻心,同时就找其来询问的目的说明清楚,希望其能讲清问题。在接下来的询问过程中,果不出检查人员所料,谢某慑于国家法律的威力,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近两年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批发销售和受托加工业务收入以收取现金方式设置内外二本帐、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交待,案件成功得到突破。
  询问过后,检查人员分别对该企业的资金收入、生产、发货、往来、开票申报一一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统计和分析对比,针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加工业务的真实性问题,除了要求企业提供加工合同外,还就所有委托加工业务向广州、北京、济南等地国税机关发函协查,回函证明绝大部分委托业务都是真实的存在的,而委托单位大都是个体“双定户”。
  三、违法事实和定性处理
  最终查实该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销售给个体批发户及茶楼未开发票未申报金额502万元(含税)、为部份单位加工炒货收到的加工费未开发票未申报金额51万元(含税),共少缴增值税80万元。同时,少计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3万元。该企业获利年度应提前为200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80万元,并处0.6倍罚款计48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编造04、05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该案已达到移送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