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不施工:建筑合同审出增值税1300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1-10

建筑施工企业A公司虽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但仅向工程提供混凝土产品,并未从事建安施工业务。检查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A企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但A企业并不这么认为。

近期,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实施行业税收检查时,发现A建筑施工公司在参与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序仅向具体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并未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相关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经多次约谈,A企业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1358万元。

一、行业检查:发现企业涉税问题

梧州市龙圩区国税局在砂石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石场销售大量碎石给A建筑施工公司。A公司需要大量碎石的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为进一步了解这些碎石的加工使用和完税情况,检查人员到A公司对碎石采购和使用相关的合同以及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承建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目前,A公司在梧州市龙圩区与C集团(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为该项目提供混凝土,合同总价为4.3亿多元,合同期为两年。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C集团为了便于对工程实施监控管理,改变了以往的发包方式,按照工序分包,将工程所用的混凝土全部交给A公司负责生产,A公司只按照C集团项目的生产计划和要求负责工程混凝土供应,并没有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该项目混凝土的浇灌施工由另一家企业B公司负责完成。

了解此情况后,龙圩区国税局检查人员迅速向上级进行了汇报,梧州市国税局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结合建设期费用汇总表、土建工程量清单、进度款支付证书等有关材料对A公司和C集团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虽然是建筑施工企业,但相关材料和合同表明,A公司在C集团项目中只是负责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并没有参与建筑施工作业中,其经营情况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税企争议:企业是否应缴增值税

A公司得知自己从事的C集团工程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后,向税务机关表示了异议。A公司认为其从事的业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理由为:

其一,A公司与C集团签订的《×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是依据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格式签订,合同对各项施工工序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施工合同。

其二,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仅用于工区内的工程现场建筑施工,并没有对外销售和流转,因此该业务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梧州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在C集团工程中只负责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其经营行为不涉及营业税界定的建筑安装范围,属于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一,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对于混凝土的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所有权转移以及价款结算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等要素的规定。

其二,从业务性质看,A公司只是单纯负责生产销售混凝土,并没有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并且A公司与负责施工的B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该项目业主C集团同样对税务机关对A公司征收增值税表示不解。C集团认为,其将混凝土生产和浇灌施工两个环节分割开来,分别承包给A公司和B公司,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对工程实施监控管理,从整个项目的角度看,仍然是同一个建筑工程,A公司不应缴纳增值税。C集团称,在做工程造价预算时未考虑到增值税因素,如混凝土采购业务增缴增值税,工程将超出预算1000多万元,而且增加预算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非常难办。

由于A公司坚持其经营行为属于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范畴,并拒绝签收龙圩区国税局送达的任何税收执法文书,税款追缴进程一时受阻。

三、多次约谈:1300多万税款入库

C集团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被列为广西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投入使用。随着完工期限的临近,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该项工程完工后,追缴A公司税款的工作将变得更加困难。

鉴于企业对缴纳税款有异议,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同时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程序和法规依据无误,梧州市国税局再次对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相关法规和适用条件反复研究,并向广西国税局汇报案件情况,请求上级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在政策适用等方面予以指导。广西国税局有关部门在研究分析案情后,认可和支持了梧州市国税局的处理决定。

为消除企业的抵触心理,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税务处理决定,梧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约谈A公司和C集团相关负责人,向其宣讲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并逐一解答企业的疑惑和问题。

经过多次约谈和税法宣讲,企业聘请的税务顾问首先对国税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了认同,加速了企业人员认可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进程。A公司和C集团相关负责人先后表示,经过税务人员纳税辅导,加深了对税法的认识和理解,A企业经营活动确属缴纳增值税范畴。最终,企业缴清了应纳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1358万元。

四、关注建筑工程承包新动向

一些税务人员容易形成惯性思维,认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一般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管理思维,仅将征管注意力放在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供应方的税收管理上,而忽视了工程承包方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本案的发生,为国税机关加强建筑企业增值税税收征管提了个醒儿。

本案中,涉案企业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同时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难度。隐蔽性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国税机关的直接管辖对象,对于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国税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难度源于建筑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透彻,在其长期形成的固有印象中,建筑企业不应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而对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不理解、不配合。

本案的查处过程并不顺利,但最终在税务人员的努力下,企业如数补缴了1300多万元税款。在此过程中,税务人员的工作可圈可点:

一是政策宣传辅导到位。针对企业不了解税收政策的情况,税务人员不厌其烦多次开展政策辅导,最终使企业认识到错误,接受了国税机关的处理意见。

二是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税务人员始终依照法定程序和税法规定,适时采取各项管查措施,促使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税款。

本案反映出目前建筑工程承包有新动向:一些建筑工程由以往按项目发包,改为按照项目工序分包,本案涉案企业属承包混凝土供应不负责施工情形。案件查结后,税务人员又陆续发现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单独承包混凝土搅拌加工劳务收取加工费的情况,建筑工程承包这一新动向应引起国税机关的注意,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