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的法定情形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8-19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调节手段。正是有了这一手段,使关税政策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因此,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增减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准。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免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地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所列可以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以上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意外的其他咱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各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