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9-27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某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公司的“销项税”。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公司所有,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公司负担的,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公司的,通过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