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关税务咨询问题的汇总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0-10

一、问题

增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如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是否收回原蓝票?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二、问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相同吗?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发票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如果发货人和收货人确实是相同的,也应据实开具。

三、问题

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你所描述的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