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收到第三方的补贴是否需要纳税

信息来源: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6

    案情简介

在 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承接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时,直接为购房者办理销售手续并结算销售价款。但政府定价和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之间存在 逆差、销售毛利亏损,建设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另外支付给房产企业“差价补贴”,企业认为这部分补贴是政府给的,不属于指定价格范围,将这部分“差价补贴” 列为营业外收入,涉及计税金额两亿元,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税法分析

一 般纳税人都知道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的销售款项通常是需要纳税的,但是对销售方收到第三方的补贴等款项,往往认为和交易双方无关,不作为销售收入,也不作纳 税处理。对这种问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具体判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 收入不仅包含收取的全部价款,还应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 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差价补贴”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直接相关,属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应该按规定在取 得上述“差价补贴”时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等。纳税人若未及时申报缴纳,将承担税款滞纳金和相关法律责任。